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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险业即将迎来统一处罚裁量标准!

  12月12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明确处罚时效、适用情形、幅度标准等。

  所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办法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同时考虑了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了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处罚时效最长5年

  根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制定办法是总局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记者对比发现,办法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在处罚时效方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也就是说,办法执行后,一般的违规行为如果超过2年则不会被处罚,也不会出现按照已作废的监管规定来对当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沪上某分析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

  办法还对处罚做了细化,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从重处罚五类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主观过错、超过处罚时效等情形,可以不予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检查前主动供述监管未掌握违法行为等6种情形,可以减轻处罚。但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情况,将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同一主体因同一类违法行为,5年内再次被罚也会从重处罚。

  主次分清问责到人

  办法同时明确了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以来,保险业处罚数据中,越来越多的相关负责人被予以处罚。以12月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例,阳光财险及其分支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518万元;陆家嘴国泰人寿因涉及“虚列会议费套取费用”“部分保单客户资料信息不真实”等7项违法违规事实,该公司总部及北京分公司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312万元;中邮人寿因涉及“未经批准变更公司营业场所”“公司内部管理不健全”等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罚款147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8万元至10万元不等;因财务数据不真实,人保健康总部及广东分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41万元。

  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召开的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工作相关负责人刘志清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前三季度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5512人次,罚没合计63亿元。

  根据普华永道日前的统计数据,保险业三季度处罚总额为9092万元。其中,个人罚款占总额18%,公司罚款占82%,且处罚金额均保持上升趋势。

  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办法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例如,银行业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5万元至20万元(不含本数)、20万元至35万元(不含本数)、35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保险业从重罚款原则是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办法补充称,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的,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